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河道功能与水利工程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县境内的头道乌龙沟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水务局按照河道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内主要行洪河道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望奎县头道乌龙沟河道管理范围划界调整成果表
望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