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望奎县林业和草原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第一批)


发布时间:

2022-06-15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一、总规事项(凡违反林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只要满足下列对应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依法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根据具体情形决定)
1 林草监管 对违反林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监管,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宣传引导,督促监护人加强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督促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1 林草监管 对违反林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监管,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宣传指导。
3.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及普法工作,规范各类涉林草行为。
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及普法工作,规范各类涉林草行为。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及普法工作,规范各类涉林草行为。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监管,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宣传指导。
3.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及普法工作,规范各类涉林草行为。
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二、分规事项(除符合总规事项可以不予处罚外,凡违反分规事项行为满足下列对应情形的可以不予处罚)
2 林草种子管理 对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宣传力度。
2.加强对种苗使用者的宣传引导,强调使用良种壮苗造林的重要性。
3.利用“双随机、一公开”持续开展林木种苗质量抽检。
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3 林草种子管理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给种子使用者或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首次实施并及时纠正的:(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三)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宣传形式,营造依法生产经营的良好氛围。
2.加强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规范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
3.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在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5.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6.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4 防沙治沙 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但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及时改正且属首次实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积极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2.对治理人完成的治理任务积极开展验收工作。
3.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标准,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5 林草种子管理 违反种子法规定,拒绝、阻挠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经批评教育后能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宣传形式,营造依法生产经营的良好氛围。
2.创新监管方式,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引导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3.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多次拒绝、阻挠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4. 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6 湿地保护 违反湿地保护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经批评教育后能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宣传形式,使广大民众加深对森林草原和湿地的多功能效益以及重要的生态价值的了解。
2.创新监管方式,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引导湿地保护利用。
3.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多次拒绝、阻挠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4. 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一、总规事项(凡违反林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只要满足下列对应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形根据具体情形决定)
1 林草监管 对违反林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监管,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宣传引导,督促监护人加强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督促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1 林草监管 对违反林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监管,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宣传指导。
3.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及普法工作,规范各类涉林草行为。
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二、分规事项(除符合总规事项可以从轻处罚外,凡违反分规事项行为满足下列对应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2 森林资源管理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宣传力度。
2.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开展对征占用林地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3 林草种子管理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造成重大危害且主动整改,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加强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规范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
2.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在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4 森林草原防火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主动整改,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加大森林防火重要性的宣传力度,筑牢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社会责任意识。
2.加强森林防火期内的日常巡查及监管,压实森林防火责任,及时排查隐患。
3.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5 森林草原防火 对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草原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主动整改,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1.《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加大草原防火重要性的宣传力度,筑牢草原防火人人有责的社会责任意识。
2.加强草原防火期内的日常巡查及监管,及时排查隐患。
3.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一、总规事项(凡违反林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只要满足下列对应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情形根据具体情形决定)
1 林草监管 对违反林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度。
2.加强日常监管,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宣传引导,督促监护人加强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督促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1 林草监管 对违反林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监管,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宣传指导。
3.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及普法工作,规范各类涉林草行为。
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二、分规事项(除符合总规事项可以减轻处罚外,凡违反分规事项行为满足下列对应情形的可以减轻处罚)
2 植物新品种保护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行政处罚 主动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加大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宣传力度。
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四、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事项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的情形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林草监管 对查处林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强制 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1.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监管,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宣传指导。
3.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及普法工作,规范各类涉林草行为。
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文明路48号  联系方式:0455-6711168  标识码:2312210001  公安机关备案号:23122102000101

主办:望奎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2019-2024    黑ICP备13005961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