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农业农村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第一批)
发布时间:
2022-06-15
本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农药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2 | 农药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3 | 农药 | 对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其中农药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符合规定,其他内容不符合规定但能够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4 | 农业投入品污染防治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没有造成土壤污染的,能够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5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及功能,或采取了其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6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 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7 | 植物检疫 | 对不按照植物检疫机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8 | 农作物种子 | 对销售的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初次发现,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9 | 农作物种子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首次检查没按规定备案,在整改期限内及时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10 | 农作物种子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对监督检查不积极配合,经教育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本部门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农药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2 | 农药 |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3 | 农药 |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按照“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按照“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4 | 农药 |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5 | 农药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不满6个月,且涉案原材料、农药均不属于高毒、剧毒农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6 | 农药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7 | 农药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或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8 | 农药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9 | 农药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10 | 农药 | 对农药经营者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11 | 农药 | 对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12 | 农药 | 对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13 | 农药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经营者仍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0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14 | 农药 |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的行政处罚 |
经营饲料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15 | 农药 |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16 | 农药 | 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不满6个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17 | 农药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 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 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 的工具、设备,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18 | 农药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 、使用方法 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 情节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 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19 | 农药 | 对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农药的行政处罚 | 情节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20 | 农药 | 对农药使用者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 、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行政处罚 | 情节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 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21 | 农药 | 对农药使用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行政处罚 | 情节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 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22 | 农药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不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货值1万元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23 | 农药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1个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0.5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24 | 农业投入品污染防治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情节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25 | 农药 |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0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26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情节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1.5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27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 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的行政处罚 | 情节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28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 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的行政处罚 | 情节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29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 对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的行政处罚 | 情节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30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 对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0天或情节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31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 对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的行政处罚 | 情节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32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 对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的行政处罚 |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0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33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 对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 情节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34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违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情节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35 | 植物检疫 | 对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违规调运重量在100公斤以下,且积极配合复检,未造成疫情扩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非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节程度,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36 | 植物检疫 | 对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受检植物、植物产品种类、品种和数量的行政处罚 | 能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疫情扩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非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节程度,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37 | 植物检疫 | 对违规生产和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 违规进行生产和试验、示范、推广种苗或其他繁殖材料面积5亩以下,但积极配合复检,且未造成疫情扩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非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节程度,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38 | 植物检疫 | 对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行政处罚 | 涉及违规植物或植物产品重量10公斤(株)以下,积极配合改正,且未造成疫情扩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非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节程度,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39 | 植物检疫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政处罚 | 积极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非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节程度,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40 | 植物检疫 | 对不按照植物检疫机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的行政处罚 | 积极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非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41 | 农作物种子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伪造数据1项或者出具虚假证明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42 | 农作物种子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43 | 农作物种子 | 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44 | 农作物种子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45 | 农作物种子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46 | 农作物种子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47 | 农作物种子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48 | 农作物种子 | 对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而未停止的、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以登记品种为名义的、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49 | 农作物种子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50 | 农作物种子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51 | 农作物种子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52 | 农作物种子 | 对涂改标签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53 | 农作物种子 | 对销售的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档案内容2个品种以下,记录不规范或未按规定保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54 | 农作物种子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整改期限外10日内完成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55 | 农作物种子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非法采集种质资源货值不足三千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56 | 农作物种子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面积不足200㎡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责令停止试验,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57 | 农作物种子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监督检查故意拖延,经教育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本部门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农药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且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尽到了应尽的法律义务和注意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 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2 | 农药 | 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的行政处罚 | 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挽回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本部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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