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公安局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
2022-06-14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 层级 (省级/市地级/县区级) |
1 | 治安管理 | 违规举办大型活动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38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2 | 治安管理 | 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主动停止经营,未获利的; 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者初次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且规模较小的; 4.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54条第1款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3 | 治安管理 | 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第458号令,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44条第1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4 | 治安管理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第458号令,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44条第2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5 | 治安管理 | 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第458号令,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44条第3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6 | 治安管理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第458号令,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44条第4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7 | 治安管理 | 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第458号令,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44条第4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8 | 治安管理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第458号令,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44条第5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9 | 治安管理 | 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564号令) 第42条第1款第1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10 | 治安管理 | 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564号令) 第42条第1款第2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11 | 治安管理 | 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564号令) 第42条第1款第3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12 | 治安管理 | 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564号令) 第47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13 | 反恐怖主义 | 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8年4月27日修订) 第88条第1款: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14 | 交通管理 | 违规停放机动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4月22修订) 第93条第1、2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15 | 交通管理 | 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系统查询机动车已检验合格并交纳交强险的; 2.能够提供电子、纸质证明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4月22修订) 第95条第1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第462号令,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39条第1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16 | 交通管理 |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系统查询具有驾驶证或者出示电子驾驶证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4月22修订) 第95条第1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17 | 禁毒 |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通过网上系统办理相关证件,但运输途中未携带纸质证明;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第445号令,2018年9月18日修订) 第41条第1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 层级 (省级/市地级/县区级) |
1 | 治安管理 | 违规举办大型活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2.发现安全隐患后,主动停止活动,积极组织疏散,危害后果轻微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38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2 | 治安管理 | 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54条第1款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3 | 治安管理 | 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第458号令,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44条第1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4 | 治安管理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第458号令,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44条第2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5 | 治安管理 | 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第458号令,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44条第3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6 | 治安管理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第458号令,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44条第4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7 | 治安管理 | 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第458号令,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44条第4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8 | 治安管理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第458号令,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44条第5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9 | 治安管理 | 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564号令) 第42条第1款第1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10 | 治安管理 | 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564号令) 第42条第1款第2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11 | 治安管理 | 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564号令) 第42条第1款第3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12 | 治安管理 | 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564号令) 第47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13 | 反恐怖主义 | 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8年4月27日修订) 第88条第1款: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14 |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 |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初次违反有关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罚: (一)未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未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未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 第21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25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59条第1款: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在日后的执法检查中加强对该网络运营者的监管力度 | 市地级、县区级 |
15 |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 |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 初次违反有关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从轻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 第24条第1款: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61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在日后的执法检查中加强对该网络运营者的监管力度 | 市地级、县区级 |
16 |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 | 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 初次违反有关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积极配合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可从轻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 第26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62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在日后的执法检查中加强对该网络运营者的监管力度 | 市地级、县区级 |
17 | 禁毒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第445号令,2018年9月18日修订) 第40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 层级 (省级/市地级/县区级) |
1 | 治安管理 | 违规举办大型活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反,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发现安全隐患后,主动停止活动,积极组织疏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38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2 | 治安管理 | 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营时间较短且规模小获利较少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54条第1款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3 | 治安管理 | 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第458号令,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44条第1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4 | 治安管理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第458号令,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44条第2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5 | 治安管理 | 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第458号令,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44条第3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6 | 治安管理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第458号令,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44条第4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7 | 治安管理 | 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第458号令,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44条第4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8 | 治安管理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第458号令,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44条第5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9 | 治安管理 | 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564号令) 第42条第1款第1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10 | 治安管理 | 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564号令) 第42条第1款第2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11 | 治安管理 | 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564号令) 第42条第1款第3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12 | 治安管理 | 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564号令) 第47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13 | 反恐怖主义 | 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8年4月27日修订) 第88条第1款: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14 |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 |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初次违反有关规定,且导致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 第21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25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59条第1款: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在日后的执法检查中加强对该网络运营者的监管力度 | 市地级、县区级 |
15 |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 |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 初次违反有关规定,且导致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 第24条第1款: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61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在日后的执法检查中加强对该网络运营者的监管力度 | 市地级、县区级 |
16 | 禁毒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第445号令,2018年9月18日修订) 第40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 不予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 层级 (省级/市地级/县区级) |
1 | 交通管理 | 对扣留其非机动车的行政强制 |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 3.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4月22修订)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2 | 交通管理 | 对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 |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 3.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4月22修订)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部委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10月20日公安部第105号令,2020年04月07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3 | 交通管理 | 对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 | 1.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系统中能够查询到相关信息或者能够提供电子、纸质证明的; 2.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系统中能够查询到相关信息或者能够提供电子、纸质证明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4月22修订)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部委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10月20日公安部第105号令,2020年04月07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4 | 交通管理 | 对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 |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 3.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4月22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地级、县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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