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4-2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望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确保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和发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黑政规〔2020〕3号)《黑龙江省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黑水发〔2019〕23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供水范围内所有受益人口。县城供水管网延伸供水的村屯实行“同网同价”。
二、基本原则
1.补偿成本。
2.合理收益。
3.优质优价。
4.公平负担。
三、水价类别
1.单一制水价。不具备计量收费的,可以采取以单户(或单个水龙头)为计费单位的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以居住人口数为计费基数的收费模式。单户(或单个水龙头)的收费标准建议指导价为100~240元/年;单人收费标准建议指导价为3元/月~6元/月。无论采取哪种收费方式,均应由乡镇政府、村委会与用水户代表协商同意方可进行。
2.“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对具备计量收费的供水工程,原则上最低水价不低于1.5元/吨,具体水价标准由本乡镇政府、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非居民用水可按居民价格的2~5倍收取。原则上不超过城镇供水价格,特殊情况除外。
3.阶梯水价。具体阶梯用水量根据实际用水量进行,针对不同的用水户核定年用水量标准,超过年定额用水量的,在原定水费价格基础上,实行加价,具体根据当地实际而定。
四、收费政策
1.收费主体。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向用水户收取,严禁其他无关人员参与收费。
2.交费义务。所有用水户有义务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交纳时间以交费通知书规定时间为准。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应自收到《催款通知》后按规定交纳水费。
3.减免政策。对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家庭、贫困户用水户的水费予以补贴。原则上,实行先予全额收缴,年终一次性结算减免返补。免交水费和减免优惠的用户名单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公布,无异议后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要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政府要把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收费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所有工程必须全面收费。要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乡镇的收费制度和水价,要指定专人负责饮水工程的收费、巡查工作,建立水费收费管理责任制度,并做好水费收取指导和水费使用的监督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做好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二要强化定价程序。各乡镇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集中供水工程测算供水成本,统筹考虑实际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水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对工程供水进行全面定价。要按照村委会议事规则,以工程为单元,由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水价,各乡镇政府要全程指导。
三要强化财务管理。各村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工程维护费用等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价需变更时,应按照程序重新确定。
四要强化协调配合。县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逐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制度,合理安排财力、物力、人力,确保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得起,管得好,长受益,让全县农村百姓吃上放心水、安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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