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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3-10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所称核验,是指购机者在我省申办农机购置补贴时,对其享受购机补贴政策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检验。
        第三条 核验由购机者自愿申请,并提供:所购机具实物和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当地财政部门认可的银行账户信息材料,以及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核验内容应做到“见机、见证、见人、见发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具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资料核验。检查第三条要求的材料是否齐备;认定相关材料的合规性;确认购机者是否为本人,申报补贴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是否与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补贴对象相符。
        (二)机具核验。检验所购机具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是否与购机发票及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上信息一致,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必须提交落牌照手续。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做好材料归档。资料及机具核验合格后,县级农机部门应将购机者身份证明、购机发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归档。
        第五条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县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适时组织对单台补贴额度较高的机具,连续多年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以及享受补贴数量多、金额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重点审核抽查。
        第七条 核验时,核验人员应选取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同志担任,对于无法认定的问题提交当地购机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鼓励各地建立核验工作责任制度,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第九条 各级农机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条 核验中发现产销企业未主动报告产品补贴比例过高等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虚开发票,提供不实申请资料,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向上级农机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本流程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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