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排查落实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省外务工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01

各乡镇:
       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1]16号文件)要求,各乡镇要对本乡镇2021年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以下简称帮扶对象)外出务工情况全面彻底开展排查,切实保障帮扶对象政策待遇,做到应补尽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对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外出务工帮扶对象,每人每年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500元(实际往返一次交通费不足500元的,据实补助。年度内,外出务工未回,实际未发生交通费用的,原则上不予补助)。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二、排查对象。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帮扶对象。
       三、申报时间。2021年11月17日至12月10日
       四、认定材料。一是务工所在地合理路线往返交通费凭证(车票、机票等);二是务工企业证明;三是发放工资凭证;四是村级证明。
       五、申请流程
       1.村级排查。各乡镇组织各村结合防返贫监测系统数据和帮扶对象家庭实际情况,对跨省务工人员进行全面排查,通过入户、电话、微信等方式,详细了解务工时间、务工地点、交通费用等情况。同时,告知其能享受的相关政策。
       2.收集材料。对村级排查符合政策标准的帮扶对象,需其提供认定材料,往返交通费凭证、务工企业证明、发放工资凭证有一项即可。同时,为确保务工帮扶对象就业帮扶政策“应享尽享”,对不能提供相关材料,但实际确实符合政策标准的帮扶对象,村级可提供相关证明,让其享受政策。
       3.村级申请。经村级排查核实,收集材料认定,将符合政策标准的帮扶对象名单,报所属乡镇。
       4.乡级公示。各乡镇要对照村级上报的名单,结合防返贫系统数据进行筛查比对,确认各村报送的人员是否为脱贫户或监测对象,系统内录入的务工信息是否与申请上报数据相符。乡镇审核完成后,要将享受政策人员名单在所属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5.乡级申请。公示结束后,各乡镇要以政府文件向县乡村振兴局提出申请。同时,各乡镇要对各村收集的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妥善保存,装档备查。
       6.县级复核。县乡村振兴局按照各乡镇报送的申请文件,结合返返贫监测进行比对筛查,同时,按5%-10%的比例进行电话回访,并留存电话回访记录。
       7.资金拨付。经县级审核无异议后,发放补贴资金,协调县财政局将补贴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通过代发银行打入被补贴人的银行账户。各乡镇要在资金到账的15日内完成补贴发放,并将打款凭证复印件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六、时限要求
       各乡镇要在12月10日前完成帮扶对象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排查、申请、上报等相关工作。
 

       附件1:望奎县2021年帮扶对象享受跨省务工交通补贴名单
 
 
 
 
望奎县乡村振兴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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