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望奎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8-05
望扶组字〔2020〕15号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
现将《望奎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望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20年8月3日
望奎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面加强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明确扶贫资产权属关系,防止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防止扶贫资产不扶贫,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长期稳定发挥效益。根据《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扶贫资产类型主要分为公益类资产管理和经营类资产。其中:公益类资产,指使用扶贫资金建设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益性、公共服务性基础设施以及为支持贫困户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及促进生产生活发展所购建的固定资产;经营类资产,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包括农林牧渔等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类资产及其他经营性资产。通过财政扶贫资金补助形式帮助贫困户自身发展的“雨露计划”、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庭院经济奖补等不纳入扶贫资产范围,按照其他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县扶贫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县经管服务中心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清资核算等方面的监督指导工作;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各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扶贫资产的后续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登记入账、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公益类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或合同,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每年要对经营性资产运行状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要建立管护制度,由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
第三章 产权归属
第六条 依据扶贫项目资产的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因地制宜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对贫困户进行补贴补助等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受益户所有,由受益户自主经营;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由村集体负责运营和管理;跨乡(镇)跨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行业部门对有关扶贫资产权属有明确规定的,按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正式将项目移交给受益对象,明确产权归受益对象所有,并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入账,对于符合产权证明办理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办理产权证明的资产要通过合同、协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形式明确产权归属。
第八条 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产权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应在平等基础上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规范扶贫资产管理。要按照“所有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监管管护责任。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按照“应纳尽纳”原则,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各乡镇及各相关部门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类分项分年度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管理台账。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乡镇级、村级、到户四级台账。资产信息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使用方式、资产状态、监管部门、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对新建成或购建的资产,及时补录到扶贫资产管理台账中,同时对已经纳入台账管理的资产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做到资产随时建成随时建账,随时变化随时更新。扶贫资产台账形成后由县扶贫办按照上级要求逐级报送市级、省级相关部门。
第十条 确定资产经营方式。除扶贫对象外,扶贫资产不得交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对于经营类资产,要尽快确定经营主体,不得闲置。村集体可依法自主经营或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由扶贫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能人大户等经营,并承担管护责,并向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备案。
第十一条 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会承担扶贫资产管护的主体责任。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扶贫资产登记、产权归属、资产核算、运营管护、监督管理、收益分配和资产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产安全有效持续运行。对不同的资产实施分类管理,对经营性的资产,要加强经营管理,做到持续高效。对基础设施类的资产,要落实管护责任和运维经费保障,做到持续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规范资产收益分配。贫资产收益分配在坚持保障贫困户稳定脱贫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贫困深度、户均人口等情况,通过开展公益岗位扶贫、收益分红等方式,实行差异化分配、补差式分配或阶梯式分配。
1.设定科学合理的投资与效益比。项目村应按照市场行情、资金投入额度等数据综合分析确定资金收益比,严防资产闲置和廉价出租。同时,随着扶贫产业经营发展壮大,应逐步提高资产收益比例。
2.项目村要与项目使用人、带动贫困人口签订三方协议,协议要明确与贫困人口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的规模、贫困人口收益等,保障贫困人口利益,最大限度发挥项目的扶贫效益。
3.项目收益分配要根据贫困人口家庭实际进行差异化分配,设立公益岗位带动有劳动能力户,让贫困群众参与到项目的生产经营当中;收益分红带动老、弱、病、残等无劳动能力人口,将他们紧密的镶嵌在扶贫产业链上。
4.项目村要建立产业项目扶贫成果台账,记录项目效益和贫困户收益情况。
第十三条 严格资产处置程序。对扶贫资产的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扶贫资产通过转让等方式发生权属转移以及自然灾害或市场原因造成损失的,原则上应聘请第三机构依法评估,作为处置依据。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的扶贫资产,资产产权主体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修复改造,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或因政策调整等不确定因素导致扶贫资产无法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销。处置结果要及时公开,处置后所得资金归村集体所有,纳入村集体账户进行管理,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关要求安排使用。对于处置后所得资金村集体不愿继续使用的,收归县级财政账户,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关要求统筹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扶贫资产,不得损毁、非法占用扶贫资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不得抵押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融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构建扶贫资产动态监督检查体系,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告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县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和行业相关部门要通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方式加强对全县扶贫资产的全面监管,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扶贫资产运营的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非法占有、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各类行为,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处置扶贫开发项目形成的资产的,将扶贫开发项目形成的资产用于抵偿债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将广大群众积极纳入监督主体,切实保障贫困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建立群众监督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台账,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六章 公告公示
第十七条 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县级通过本地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行政村应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政府网站、乡镇服务大厅、村组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各级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八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扶贫资金分配与拨付情况、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脱贫攻坚规划、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行业主管部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村)脱贫攻坚各级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管理使用情况、纪委、监委、财政厅、扶贫办要及时对违法违规使用扶贫资金问题整改结果和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予以公告、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情况等。
第十九条 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扶贫部门对于扶贫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省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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