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望奎县养老机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0-01-0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望奎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总方案》(征求意见稿)和中央省市县领导要求,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消除养老机构安全隐患,促进我县养老服务事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重、整改为主、取缔为辅”的理念,突出重点,落靠责任,进一步加强我县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整改力度,重点解决养老机构无证经营、隐患较多、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注重整改提高,强化清理整顿,推进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养老服务对象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时间
       1.排查整改阶段(疫情结束后至2020年12月31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联合对全县养老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检查,对排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向养老机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至2020年末结束。对于各职能部门排查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各自形成工作台账,上报至民政局养老办。由民政局制定《望奎县养老机构排查整改情况统计表》,统一汇总排查检查出的隐患问题。
      2.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照隐患整改问题清单,对全县养老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经整改仍不合格、未按照要求时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养老机构,由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形成养老机构取缔名单,并起草《望奎县养老机构分流取缔工作实施方案》,上报至县安委办。对入住被取缔的无证经营养老机构的老人,民政局、相关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先做好家属、老年人思想工作,家属能自行妥善安置老人的,自行将老人安置到有证养老机构,没有条件或无法自行安置的,待安委办批准后,取缔工作小组将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养老机构依法进行查封取缔,并对机构内的老年人进行妥善安置。
      3.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6月30日)。各相关部门要将取缔的养老机构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预防整治活动结束后无证无照养老机构“回潮”或出现新的无证无照养老机构。要对有证照、已备案的养老机构开展一次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回头看,对不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和养老服务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吊销执照,取消其备案资格,通过严格的监管和整治,提升全县养老服务质量。
      三、工作要求
      1.要成立领导组织。为确保集中整治工作成效,成立由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李铭超同志任组长,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执法局、消防大队、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局长王志龙同志担任。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制定工作推进方案,扎实做好台账建设、问题整改等项工作,保障集中清理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2.要形成工作合力。本次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任务重,时间长,点多面广,涉及方方面面,既要坚持分工负责,又要加强部门联动,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各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配合取缔阶段的各项工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分头抓好本行业领域的相关问题整改落实。要坚持依法整治、严格执法,切实加强镇街、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3.要实施补贴取缔。将无证照养老机构取缔后,机构内的老年人就要分流到有证、已备案的养老机构,有证的机构收费价格相对无证照养老机构相差200元左右,这样就会出现老年人或者老年人的子女每年要多拿出2000多元费用,多数家庭都会无力承担,针对这一问题,建议探索以福彩基金、财政出资补贴等方式,将居住在无证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以补贴给有证机构的方式,引导老年人到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有证的养老机构,在补贴标准上平均每位老人每月给予200元补助(目前调查统计,符合标准公办、民办养老机构现有12家,床位数1956张,现在入住784位老人,空余床位1172张,无证照民办养老机构现有41家,入住老人650人。按照每位老人平均每年给予2400元补助标准,每年财政将拿出补贴资金156万元)。
      4.加强督查问责。民政局将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协调服务和检查整治工作的调度,定期督查通报工作开展情况。要建立常态化日常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养老机构监管工作台账,做到发现一处,上报一处,查处一处。相关职责部门对因履行职责不到位或排查工作不到位,出现漏查、漏报、瞒报问题,导致隐患问题整治不彻底,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文明路48号  联系方式:0455-6711168  标识码:2312210001  公安机关备案号:23122102000101

主办:望奎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2019-2024    黑ICP备13005961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