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奎县支持企业上市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6-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各街道办事处,望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望奎县支持企业上市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望奎县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请表(略)
望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望奎县支持企业上市奖励试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以及《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黑政发【2014】15号)等文件精神,积极营造优良发展环境,支持县内企业通过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规范发展、融资和孵化上市,做大做强主导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资金奖励对象、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注册地在本县辖区内、且统计、税务关系均在我县,拟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100万扶持基金(基金由哈尔滨产权联合交易所支持50万,县政府匹配50万,如后期企业奖励金额超出基金总额,超出部分由县财政和哈尔滨产权联合交易所协商补足),基金账户由财政局负责监管,专项用于支持县内企业挂牌、规范发展和孵化上市。
第四条 对上市(挂牌)的企业,给予如下奖励。
(一)在哈股交挂牌的企业,给予5-10万的资金支持,其中:对展示性挂牌企业支持5万元;对股权交易性挂牌的企业给于5万元的资金支持,具体可依据推进情况分阶段申请:企业与主办辅导机构签署协议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可申请补贴资金2万元;企业挂牌成功后,可申请补贴资金3万元。
(二)对在哈股交已经展示性挂牌的企业,如成功转为股权交易性挂牌,转板成功后再给与5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对在哈股交已经挂牌的企业,如成功转为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转板成功后将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五条 资金的申请。由拟上市(挂牌)的企业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根据相关奖励政策的要求一次性报送全部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均需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供审核。
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望奎县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改制方案实施情况报告及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改制上市经费奖励时提供);
(三)与保荐机构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复印件)(申请改制上市经费奖励时提供);
(四)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文件(复印件)或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请文件(复印件)(申请改制上市经费奖励时提供);
(五)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复印件)(申请成功上市奖励时提供);
(六)发行情况报告书及上市公告书(复印件)(申请成功上市奖励时提供);
(七)其他材料。
第六条 审批和拨付。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企业需提交的补充材料,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此项申请。初步审查合格的,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同意,最后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奖励资金拨付。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用于补助企业上市(挂牌)前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第八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加强对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指导、审核、上报及对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九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对企业虚报材料,骗取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除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外,该企业不能再享受以后的财税优惠政策;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望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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