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望奎县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6-18
望政发〔2018〕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望奎县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望奎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望奎县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产业扶贫项目在促进村级经济发展、带动贫困户实现增收脱贫的作用,保证我县产业扶贫项目在确定、立项、评审、实施、管理中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效和取得实效,根据《黑龙江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黑政扶组办联字〔2015〕2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农财〔2017〕2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的通知》(厅字〔2017〕7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建设基本原则
第一条 产业发展项目要与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挂钩,目标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人口,项目安排必须精准到户到人,因村因户因人施策,资金跟着贫困人口走,贫困人口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产业走,产业跟着市场走,坚持科学扶持、注重实效。通过项目资金扶持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牵动,广泛组织贫困户发展生产,形成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群众增收致富,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二、项目投入的主要方向
第二条 鼓励支持发展特色产业。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扶持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种植业、特色养殖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开展“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助推行动,扶持和引导贫困人口参与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第三条 增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扶贫带动作用。鼓励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动承担脱贫攻坚职责,通过“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方式,把更多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产业化经营链条。
第四条 积极探索资产收益扶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产业发展项目形成的资产,如:设施农业、养殖、水电、乡村旅游等,可折股量化到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人口,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
三、项目申报
第五条 建立项目库。县政府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扶贫项目库。
(一)纳入项目库备案项目要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群众意愿和资金概算等,并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选出,按照轻重缓急排出顺序,纳入项目库管理。
(二)乡镇要立足实际,实事求是,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积极组织所辖村申报产业发展项目。同时,对所辖村上报产业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进行论证评审,确保纳入项目库的产业项目全部具有扶贫功能和脱贫效益。
(三)未进入扶贫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列入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四、项目确定
第六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的通知》(厅字〔2017〕76号)要求,扶贫项目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群众公选。各村要以项目库为基础,在广泛征求建档立卡贫困户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从项目库中选择本村年度建设发展项目,在村内公示5日。
(二)乡镇政府初审。公示无异议后,项目村形成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由村民委员提交立项申请,交于乡镇政府初审。乡镇党委政府对项目初审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通过初审的项目全部都能发挥扶贫效益,并对效益的后续效益发挥负总责。
(三)部门审核。经乡镇初审通过的项目,由乡镇分别报送扶贫办、财政局进行审核,并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四)政府审批。评审报告出具后,报县政府审批,审批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和电视台公示公告5日。
(五)上报备案。公示结束后,由县政府将加盖公章的项目计划和备案文件分别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产业扶贫项目一经批准,应按照审批的项目计划和可研报告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货物)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
五、项目实施
第七条 县扶贫办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对贫困村投工、投劳项目的招投标方式,由县政府决定。大宗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制。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扶贫办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
第八条 竣工验收
(一)产业发展项目完工后,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牵头组织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村及村民代表统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二)验收报告出具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政府提出工程审计结算申请,工程款结算依据工程决算金额进行结算。
六、项目移交
第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移交,填写项目移交书,将产权移交项目村,由项目实施单位、乡镇、项目村签订三方移交手续,落实相应移交事项。
(一)项目移交后,项目产权由村集体所有,项目村承担项目管理责任,乡镇承担项目的监管和指导责任,项目实施单位承担监督责任。
(二)项目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抵押、担保或变卖产业项目的固定国有资产。
七、项目运营
第十条 项目乡镇、项目村要严格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收益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后期管护制度,确保扶贫资金发挥更大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资产不闲置、项目设施设备不毁损。落实好项目的安全运行、日常维护、效益发挥等主体责任,确保项目效益的最大发挥。
(一)设定科学合理的投资与效益比。项目村应按照市场行情、资金投入额度等数据综合分析确定资金收益比,严防资产闲置和廉价出租。
(二)项目村要与项目使用人、带动贫困人口签订三方协议,协议要明确与贫困人口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的规模、贫困人口收益等,保障贫困人口利益,最大限度发挥项目的扶贫效益。
(三)项目村要建立产业项目扶贫成果台账,记录项目效益和贫困户收益情况。
八、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 对产业扶贫项目管护良好的乡镇、村,在下年度安排产业扶贫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的乡镇、村,每年需将项目运营和扶贫效益情况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定期组织纪检部门、督查部门对产业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产业项目的良性发展,同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一)对由于项目村管理不善,乡镇监管和指导不到位,导致产业项目效益发挥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二)对由于项目村不作为,导致项目长期闲置和廉价出租的,追究项目村责任人的责任,以及项目所在乡镇主要领导的责任,并限期整改。
(三)对恶意变卖、侵吞国有资产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望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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