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印发《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08
黑民规〔2021〕3号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
《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已经省民政厅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1年5月19日
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民政领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黑发〔2021〕8号)、《民政部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民发〔2021〕16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进一步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加强政策集成、资金集成、力量集成,从工作机制、政策措施、服务对象等方面全面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织密兜牢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底线,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进我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主要原则
(一)聚焦中心、全面履责。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全面履行民政领域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从工作机制、政策措施、服务对象等方面全面加强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二)总体稳定、适度调整。5年过渡期内,保持民政领域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脱贫人口基本生活,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调整优化现有政策措施,补齐民生保障短板弱项,适度扩大兜底保障和福利政策覆盖范围,提高民政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政策连续性,增强脱贫稳定性。
(三)统筹资源、合力衔接。延续脱贫攻坚“五统五兜”成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统筹全省民政领域各类资源,加强部门间沟通配合、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的合力。
(四)应兜尽兜、分类施救。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主动发现机制、监测预警机制,保障核心层、中间层和拓展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需求,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坚决防止规模性返贫、致贫。
三、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
(一)保持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及时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协助开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人员、重度残疾人、1-6级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可按照当地人均补助水平+低保金加发计算。农村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照每年两个月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扣减。农村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且低于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给予一定期限的低保渐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处)
(二)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防贫动态监测、风险预警、研判、处置和帮扶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的救助帮扶范围,严防返贫、致贫。继续加大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脱贫人口及边缘易致贫人口的动态监测力度,依托黑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积极对接补充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监测指标,完善基础数据库,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统计监测分析作用,持续强化动态预警监测。充分发挥公安、民政、医保、残联、人社、住建等部门作用,加快构建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业务体系、技术体系、支撑体系,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精准比对,及时预警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精准分析返贫致贫原因,分类纳入帮扶范围,实行动态清零。建立农户主动申请、部门信息比对、驻村干部定期跟踪回访相结合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发现和核查机制。发挥社区(村)网格员情况熟、走访勤的优势,建立健全包保制度,与困难群众“结对子”,开展情况摸排、日常走访、信息收集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救助。(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处)
(三)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街道)改革,将社会救助事项由县、乡两级办理转变为乡镇(街道)一次办理。简化社会救助申请程序,能够通过政务平台查询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农村特困人员在城镇供养机构供养的参照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其供养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一体化。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质量。发挥社会救助部门协调作用,完善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进一步完善困难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省级比对平台为有比对服务需求的市县按月提供信息比对服务,市(地)和县(市、区)核对机构按照各自的范围及时开展信息比对,不断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处、养老服务处)
四、做好特殊群体的福利保障和关爱服务
(四)持续做好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村“两委”班子、驻村干部、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主席、社会工作者、亲朋邻里等基层工作力量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及监护干预职责,完善以农村空巢、留守老年人和留守儿童为重点的定期探访制度,做好“三留守”人员定期摸排工作,加强信息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力度,积极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深入开展“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普法宣法及儿童福利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并做好相关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开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热线,确保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监护,防止发生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极端个案。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措施。(责任单位:儿童福利处、养老服务处)
(五)持续做好孤困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持续落实好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政策,比照全国孤儿生活费标准,研提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指导标准,并建立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强化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严格保障标准、细化保障措施,确保不漏一人。继续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和“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等公益慈善项目,为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殊群体提供更为优质的助医助学保障。开展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家庭、低收入家庭、已脱贫家庭学生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适龄子女等信息核对工作,摸清贫困家庭适学子女底数。省民政职业技术学校对困难家庭学生开辟绿色通道,落实优先招生、优先选择专业、优先享受助学政策、优先安排实习、优先推荐就业“五优先”措施,确保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实现就业。(责任单位:儿童福利处、社会救助处、省民政职业技术学校)
(六)持续做好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福利保障工作。拓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对象和资源,持续做好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因地制宜细化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推进农村残疾人社会化照护服务,为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料或日间照料、邻里照护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者、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鼓励引导不断加大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康复工作力度。提高精神障碍社区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优化精神障碍患者服务供给。充分发挥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作用,加大医疗技术支持力度,指导农村地区做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为农村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会交往、工作技能训练、心理疏导等多方面的社会服务,帮助其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省社会康复医院要做好农村低保家庭、低收入、已脱贫户家庭中的残疾人的救助工作,通过手术矫正、康复训练、配置假肢矫形器和康复辅助器具,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责任单位:社会事务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省社会康复医院)
(七)提升残疾人保障水平。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高为民服务质量,根据相关要求,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实现残疾人异地申请补贴不受户籍地限制。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研究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市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拓展补贴发放范围,逐步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农村无固定收入、农村低收入家庭、重残无业、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依老养残等残疾人困难群体,护理补贴覆盖至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推动建立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加大“福康工程”等公益项目实施力度,加强公益性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确保更多的残疾人享受到基本康复服务。(责任单位:社会事务处、省社会康复医院)
(八)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有效供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养老领域,加快代办服务、快递平台等资源配置到农村。加强公办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建设,推动服务设施达标。建立县、乡、村相衔接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体系,指导发挥乡镇敬老院等公办机构骨干网络作用,在满足农村老年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输出服务,辐射带动周边农村开展互助养老服务。通过农村各类老年协会,组织同村老年人守望相助、疾病相扶、邻里亲睦、自助互助。村(居)委会要制定农村留守、独居、高龄、失能老人定期巡访制度,村“两委”班子成员、驻村干部要组织村民和志愿者开展对农村贫困、失能、独居老人的关爱。(责任单位:养老服务处)
五、充分履行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职能
(九)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指导全省有序开展并完成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优配强村“两委”成员,有效发挥村“两委”成员资格条件县级部门联审长效机制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同步选优配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指导健全村务监督有关制度。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点建设,进一步规范村级议事协商形式。村规民约实现全覆盖,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修订程序,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管理、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引领规范作用。推进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持续提升农村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责任单位: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处)
(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设立龙江慈善奖,鼓励更多自然人、法人及社会组织通过投入资金、捐助物资、捐建设施、开展培训、实施慈善项目等方式,参与慈善事业,助力乡村振兴。打造龙江慈善品牌,加大龙江慈善品牌在乡村产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建设行动等领域的实践推广和应用。实施全省乡镇(街道)社工站“蒲公英”计划,积极孵化社会服务组织,培育农村社会工作人才,稳步推进乡镇(街道)社工服务站建设,力争“十四五”实现全省乡镇(街道)社会服务工作全覆盖,村(社区)有社工服务的目标。继续实施社会工作“三区”计划和“牵手计划”,广泛开展志愿服务。继续做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申报工作,大力宣传我省在扶贫济困慈善领域先进事迹和典型,扩大我省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乡村振兴中的慈善影响力。(责任单位: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十一)做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划地名工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指导地方优化调整乡镇行政区划,激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指导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信息化建设。指导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加强界线管理和平安边界建设,依法推进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积极消除界线纠纷隐患,防范化解风险。(责任单位:区划地名处)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提高政治站位。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意义,把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注意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经验的引领促进作用,省民政厅将把各地落实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情况作为绩效考核重点。
(十三)提升服务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作为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载体。分级分类开展养老服务员、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业务培训,提升各类人才业务素质和综合素养。
(十四)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活动,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常态化监管机制,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容错免责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各项衔接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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