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3-06

望扶组字〔2020〕3号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扶办联〔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加快资金分配拨付
     (一)各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及时分解落实到项目,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的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扶贫项目。
     (二)重点向产业项目倾斜,结合实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支持,解决“卖难”问题。
       1.支持贫困户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加大奖补力度。通过发展生产拓宽收入渠道,每户补助资金最高不超1000元,仅限于用于购置生产资料。
       ①支持贫困户种植业生产,对贫困户实际种植的水田和旱田进行补助(非贫困户种植和已流转土地除外),水田补助50元/亩,旱田补助30元/亩。
       ②支持贫困户畜牧业生产,对贫困户存栏家禽和家畜进行补助。一是家禽养殖补助,发展规模养殖(50只以上),且用于商品销售,补助10元/只。二是家畜养殖补助,其中:猪补助100元/头(仔猪除外),牛、马、驴补助150元/头(匹),羊补助80元/只。
       ③支持贫困户小微加工项目,补助最高额不超1000元/个。
       2.鼓励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致富带头人和自主创业的贫困户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
       3.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按照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实际带动的贫困户数量,补贴标准为每户最高1000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和合作社继续发展生产,不得用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限定范围。对带动贫困户100户以上(含)的龙头企业和带动贫困户30户以上(含)的合作社发展生产贷款,按照3%的年贷款利率贴息,贴息金额最高150万元,已享受国家和省贴息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贴息政策。
      4.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其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优先纳入项目库、优先列入实施计划,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
     (三)强化就业支持,适当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组织稳定贫困人口就业岗位。
      1.对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的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补助,补助标准70元/人/天,补助截止到疫情防控结束。
      2.落实好现行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
      3.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企业,按照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在按原渠道落实相关政策基础上,每吸纳1个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使用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再补贴500元。
      4.对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贫困户给予交通补贴和生活费补助,交通补贴按照省内100元/人,省外每人200元/人进行补助;生活费补助使用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补助,省内500元/人,省外1000元/人。
      (四)全力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对贫困户新冠肺炎患者、集中或居家隔离、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收入受到重大影响等生活陷入困境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和因疫致贫返贫农民群众,按照现有支持渠道及时落实好针对性帮扶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临时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二、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
     (一)及时优化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因疫情致贫急需实施的项目,对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脱贫攻坚政策的项目,对于利用增加贫困户收入的项目,优先纳入项目库。
     (二)对新增项目可根据防控工作需要,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简化项目入库程序。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提出支持计划,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在疫情防控条件允许后,再补充相关入库程序和手续。
     (三)防控期间要加强线上工作,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做好项目库清理和信息完善补录等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库建设质量。
      三、保障扶贫项目优先实施
    (一)对扶贫项目预算评审、环评、用地审批等进行一站式办公,简化流程和手续,缩短评审和审批时间。开通扶贫项目招投标和采购“绿色通道”,保障扶贫项目优先招标、优先采购,简化实施程序和手续,加快推进扶贫项目实施。
    (二)抗击疫情期间,在符合疫情防控条件下,支持和组织推动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尽快开工复工。一是具备开工条件的要及时开工建设。二是暂时不能开工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扶贫项目设计、评审等项目实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备工备料,为开工复工创造条件。三是对确定施工期开始后仍不能开工的,要及时调整资金投向,重新安排项目。四是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贫困劳动力参与扶贫项目建设。五是小微扶贫项目可以按规定程序实行“一事一议”。
      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一)严格标准。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范围、提高标准,坚决做到符合标准的一户不落,不符合标准的一户不补。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手段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
     (二)严密流程。为解决贫困群众生产难题,加快资金拨付速度,疫情防控期间补助资金发放尽量简化流程,采取“三步走”。一是全面摸排。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利用电话、微信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对辖区内的所有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和贫困户进行“地毯式”摸排,对满足补助条件的全部登记造册,并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经村党支部书记和第一书记签字报乡镇党委。二是核实确认。乡镇党委要对本乡镇各村数据进行汇总,组织乡镇包村干部对各村的摸排情况进行核实和确认,及时将疑点信息和问题反馈给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并对核实结果公示,公示10日后,经乡镇党委书记签字确认后递交县扶贫办。三是资金拨付。县扶贫办对各乡镇上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在望奎县政务网站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三)严肃纪律。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发放的补助资金是支持贫困群众重启生产,决战决胜全面小康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扶贫资金安全、精准、高效运行。各乡镇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对工作落实中的偏亲向友、平衡关系等问题进行及时纠偏。纪委监委要加大监督力度,对因失职失责造成扶贫资金被套取、虚领、冒领、占用或挪用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望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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