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望奎生态环境局关于关于望奎县人民医院传染病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
2021-04-20
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4月2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4月20日-2021年4月2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55-6497002 通讯地址:望奎县人民办事中心二楼绥化市望奎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1521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
1 | 望奎县人民医院传染病区建设项目 | 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交通街南侧 |
望奎县人民医院 | 黑龙江环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 |
望奎县人民医院传染病区建设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地点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交通街南侧。本项目总占地面积471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传染病楼4290平方米、辅助用房(内设食堂)200平方米、污水处理站50平方米、危险废物暂存间100平方米、设备用房(内设备用柴油发电机及氧气房)360平方米等,项目总投资2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万元。 |
(一)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施工机械冲洗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与洒水、降尘等,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周边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废水不外排。建筑垃圾及工程弃土及时清运至市政指定的倾倒地点。禁止夜间施工,建筑施工噪声要满足《建筑施工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规定的限值要求。施工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要求。 (二)本项目污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排放标准后,经独立污水排水管道排入市政管网。暂时污水进入望奎县望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通肯河。在望奎县经济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厂投产后本项目污水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通肯河。 (三)本项目供热由市政管网统一供热。污水处理站恶臭通过负压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食堂安装小型油烟净化器由高于食堂的专用排气筒排放。油烟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要求;病房内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对各科室空气定期消毒处理,加强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确保室内菌落总数空气质量达到《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2012)中的要求、《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中规定的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和《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GB/T17093-1997)。 (四)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用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建设医疗废物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并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对本项目所产生的危废集中收集,分类储存,设立统一标识,定期送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餐饮垃圾及废油脂,集中收集统一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清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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