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
2019-03-26
一、概述
2018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望奎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分解落实政务公开主要任务,积极推进主动公开,坚持以提高政务公开质量为目标,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不断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载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有关信息公开的要求,我局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文化行业信息公开,持续拓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数量。全面铺开城乡群众性文化活动和文化市场监管信息公开,确保实现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主要实绩:(一)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全县34个贫困村文化广场建设已全部达标(增加文化大院、文化活动室、图书馆、文化馆建设内容),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二)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以“送皮影、送展览、送图书、送电影”为内容开展“四送”活动,先后在全县各乡镇演出125场次、送图书3000册、送辅导150次、放映电影50场次,开展“冰天雪地美好生活”“文艺轻骑兵”入乡村文化惠民活动,先后组织两支“文艺轻骑兵”小分队,深入到全县15个乡镇开展了文化惠民文艺演出。这些活动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优质文化服务,有效活跃和丰富了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基层文化活动呈现出欣欣向荣的良好景象。(三)推动文化活动广泛开展。成功举办了“中国·望奎首届书画艺术节”,各级领导和文化名人500多人参加启动仪式,省市书协、美协、摄协主要负责人,市政协主席郑建强,市委常委、宣传部长赵琳,市政府副市长刘野等对艺术节给予高度评价;书画展厅对外开放以来,共接待来自全县各机关单位、城镇各中小学以及外地书画爱好者四万多人次。成功举办了CCTV第五届春联征集书写活动,以“新时代、新春联、新绥化”为主题,将央视2018年网络春晚春联征集录制现场设在满族博物馆、火箭镇光荣院、县武警中队,通过写春联、送春联、贴春联彰显了望奎文化底蕴和节日文化传统。成功举办了“铭记百年史再创新辉煌——庆祝望奎建县100周年暨“十佳”人物颁奖晚会”,我县主要领导及社会各界群众400余人观看了演出,晚会上对全县各行各业的“十佳”人物获奖者进行了表彰,广大文艺工作者、文化志愿者表演了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大部分节目是原创作品,展示了望奎文化事业蓬勃发展的新成果和新局面。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2018年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条例》和上级部门的总体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范围,做到及时、准确、便民。截止2018年12月31为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有:望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标准目录36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58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印刷管理条例、出版物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等具体内容。同时结合本局业务工作,对照《任务分解表》要求,做好推进文化行业信息公开工作。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18年我局未收到要求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2018年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申诉的情况发生。
(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本年度,认
真办理了刘亚波、申军、王志、张伟涛委员的建议和提案。编写了《关于刘亚波委员改善县城公共文体设施提案的答复报告》、《关于申军委员提出送温暖贴春联志智双扶的几点建议的提案答复报告》、《关于王志委员加强农村民风民俗建设提案的答复报告》、《关于张伟涛委员挖掘整理民俗文化资源提案的答复报告》,分别给予4位委员详细答复。
(五)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费用情况。政务信息均依法公开,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展;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2019年工作思路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工作,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在全体党员干部中掀起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热潮。坚定围绕县委扶贫攻坚核心工作,强化大局意识,全局意识,一盘棋意识,坚决发挥部门作用,坚决为全县扶贫攻坚的决战、决胜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认真按照县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切实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措施,加强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及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
单位: 望奎县文广新局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备注 |
李春光 | 副局长 | 18697013115 | |
郑德晶 | 6779678 | ||
注:按上级要求,本单位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应当是常务领导,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是本单位办公机构(办公室、文秘股等),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当是办公机构负责人或办公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禁止安排其他内设机构人员从事政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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