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2018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

2019-03-26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根据《望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望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能、领导简介、法律法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发展规划、人事信息、情况通报、稽查信息、投诉举报、行风监督、应急预案、便民服务信息等内容。
  办公地点:望奎县望奎镇中央大街15号;邮编:152100   
  电话:0455-6844000    传真:0455-6844000
  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wangkui.gov.cn/
  行政复议受理电话:0455-684400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6:30  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二、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祥见本机关编制的《望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本机关政务公开办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望奎县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http://www.wangkui.gov.cn/
  除信息公开网站外,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据保密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到本机关政务公开办公室查阅。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可能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照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且不对信息进行加工整理、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依法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且未列入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可以根据申请予以提供。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望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联系信息见本《指南》中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三)提出申请
  向望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机构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望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发送到望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机构电子邮箱。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县食药监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县食药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县食药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机构当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处理
  首先,审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通过适当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其次,答复。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答复:
  (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依法不属于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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