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因望奎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望奎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南至建设街、北至花园街、西至文明路、东至解放路围合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项目征收范围是:南至建设街、北至花园街、西至文明路、东至解放路围合区域。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1、望奎县房屋征收保障服务中心为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
2、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人为被征收人。
三、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价值评估机构
1、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2、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投票的方式确定该项目的评估实施机构。
四、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五、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1、房屋征收总户数:241户。
2、征收房屋占地面积:52216平方米。
六、征收补偿依据和原则
1、补偿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2、征收原则: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七、产权确认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一般以房屋登记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照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照与房屋登记薄记载不一致的,除确认房屋登记薄有错误外,应以房屋登记薄为准。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照和房屋登记薄记载的面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重新测算,经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认定无异议后,以实际测算面积为准,测绘费用谁主张谁承担。
八、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调换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楼房为高层的,对有产权证照房屋按“征一还一”的比例回迁安置。回迁楼房房源楼的三至十层,不结算楼层差价款。回迁楼房房源楼的十一至十七层,结算楼层差价款。
2、持有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正在营业中的三个基本条件,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应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
3、回迁安置房屋为住宅的,回迁安置面积与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户型面积有差别的,选择上靠户型进行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的,按回迁价格结算楼房面积差价款;超过5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格结算差价。选择下靠户型进行安置的,回迁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的,按回迁价格结算楼房面积差价款,超过5平方米以外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4、回迁安置房屋为非住宅的,回迁安置面积与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户型面积有差别的,选择上靠户型进行安置结算差价款,超出应安置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的,按回迁价格结算楼房面积差价款;超过5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格结算差价。选择下靠户型进行安置的,回迁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的,按回迁价格结算楼房面积差价款,超过5平方米以外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5、 征收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唯一住宅,在享受奖励面积后,附属物和其他补偿折算后仍达不到45平方米的,回迁时无偿上靠到45平方米;被征收人无购买能力,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省政府黑政发【2008】31号文件和我县的相关规定实施。
九 、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区分不同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过渡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劳动保险部门缴纳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结合过渡期限,按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过渡期限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的职工人数,但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前用于经营且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证照手续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经营使用的面积,按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对停产停业损失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因搬迁所发生的费用:
1、征收住宅房屋,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每户给付搬迁费500元;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户给付搬迁费1000元。
2、有线电视、电话迁移费按现行收费价格给予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支付过渡期安置费用: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每户每月给付3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每户每月给付5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在征收范围内,正在经营和已关停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应服从规划设计;不能进行产权调换的,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十一、补助和奖励
(一)经县民政、社管委、残联等有关单位共同确认为低保户、残疾人的,除按前款标准执行外,按下列标准给予照顾。
1、被征收人是残疾人的,以残疾证注明的残疾等级给予照顾,即特级证每证照顾3500元,一级证每证照顾2500元,二级证每证照顾2000元,三级证每证照顾1500元,四级证每证照顾1000元。
2、被征收人是低保的,被征收人以产权证照和低保证为准,每户照顾2000元。
3、被征收人是特困户的,被征收人以产权证照和特困证为准,每户照顾2500元。
(二)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的面积给予下列奖励:
1、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的奖励(住宅回迁住宅):
(1)被征收房屋为泥草、一面青、两面青、三面青结构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20%的回迁面积(即1:1.2比例)。
(2)被征收房屋为四面贴砖或墙体厚度为37厘米全砖结构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25%的回迁面积(即1:1.25比例)。
(3)被征收房屋为全砖结构、墙体厚度为50厘米或50厘米以上,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30%的回迁面积(即1:1.3比例)。
(4)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楼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30%的回迁面积(即1:1.3比例)。
2、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但位于建设街、花园街、文明路、解放路两侧用于居住或用于经营的房屋要求回迁安置商服(住宅回迁商服),享受下列奖励政策:
(1)被征收房屋为泥草、一面青、两面青、三面青结构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10%的回迁面积(即1:1.1比例)。
(2)被征收房屋为四面贴砖或墙体厚度为37厘米全砖结构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15%的回迁面积(1:1.15比例)。
(3)被征收房屋为全砖结构、墙体厚度为50厘米或50厘米以上,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20%的回迁面积(即1:1.2比例)。
(4)被征收房屋为综合住宅楼(年久失修的老旧楼)的,原设计用途为住宅的不享受以上奖励。
3、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但位于建设街、花园街、文明路、解放路两侧用于居住或用于经营的房屋要求回迁安置住宅(住宅回迁住宅),享受下列奖励政策:
(1)被征收房屋为泥草、一面青、两面青、三面青结构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30%的回迁面积(即1:1.3比例)。
(2)被征收房屋为四面贴砖或墙体厚度为37厘米全砖结构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35%的回迁面积(1:1.35比例)。
(3)被征收房屋为全砖结构、墙体厚度为50厘米或50厘米以上,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40%的回迁面积(即1:1.4比例)。
(4)被征收房屋为综合住宅楼(年久失修的老旧楼)的,原设计用途为住宅的不享受以上奖励。
4、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为非住宅(商服房照回迁商服)的奖励:
(1)被征收房屋为泥草、一面青、两面青、三面青结构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20%的回迁面积(即1:1.2比例)。
(2)被征收房屋为四面贴砖或墙体厚度为37厘米全砖结构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25%的回迁面积(1:1.25比例)。
(3)被征收房屋为全砖结构、墙体厚度为50厘米以上,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30%的回迁面积(即1:1.3比例)。
5、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为非住宅(商服房照回迁住宅)的奖励:
(1)被征收房屋为泥草、一面青、两面青、三面青结构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40%的回迁面积(即1:1.4比例)。
(2)被征收房屋为四面贴砖或墙体厚度为37厘米全砖结构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45%的回迁面积(1:1.45比例)。
(3)被征收房屋为全砖结构、墙体厚度为50厘米以上,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50%的回迁面积(即1:1.5比例)。
(三)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自安置补偿协议开始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与征收部门达成征收安置协议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为准,每证奖励5平方米;在第30日—50日内达成征收安置协议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为准,每证奖励3平方米。
2、征收范围内,在安置补偿协议开始签订之日起50日内完成整体签约的,以户为单位每户在上款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5000元,在楼房回迁时一次性结清。
十二、附属物的补偿
1、仓房:砖木结构,独立墙体,根据结构成新,按实际面积计算,砖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00—400元。木制及其他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2、棚厦:非独立墙体(借两面墙),每平方米补偿100-200元。
3、砖围墙:墙体厚度12CM,每平方米补偿130元,墙体厚度每增加12CM,每平方米增加90元。
4、厕所:砖木结构的补偿200元,木制结构的补偿100元。
5、门斗: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00元,钢架等结构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6、果树:已产果的每棵补偿150元,未产果的每棵补偿50元。
7、铁大门:铁大门:单扇每个200元,双扇每个500元,铁皮门单扇每个50元,双扇每个100元。
8、铁栅栏:每延长米补偿200元。
9、水井:每眼补偿1500元。
10、沉井:每眼补偿1000元。
11、窖:每个补偿800元。
12、地下室:具备使用功能的每平方米补偿600元。
13、猪舍、羊舍、鸡舍:全封闭式、墙厚24厘米以上、高度2米以上的砖瓦结构的按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500元,圈栏墙为单砖(12CM),高1米左右,每平方米200元。木制结构的按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给予补偿,其他每个100元。
14、煤仓:砖木结构5平方米以下的,每个200元,5-10平方米每个400元,10平方米以上每个800元。
15、彩钢板房:具备居住条件且实际居住的按照可居住无照房屋标准补偿,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按每平方米400元补偿。
16、鸽子棚:根据结构成新,按实际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偿200—400元
17、太阳能、空调,每台补偿400元迁移费。
18、历史遗留的,与主房相连,具备居住条件,且处于实际使用中的偏厦、后厦按可居住无照房补偿。
19、动力电,按500元/千瓦补偿(电业部门出具证明),自有产权变压器及附属设施每套10000元。
20、有线电视迁移费15,电话宽带迁移费30元。
21、库房:独立墙体,独立开门、墙体厚度37cm以上,室高2.5米以上,带电动车库门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补偿;不足以上条件,比照仓房价格补偿。
22、非独立墙体库房:借一面墙,墙体厚度37cm以上,室高2.5米以上带电动车库门的,按每方米700元补偿。借两面墙以上的按仓房价格补偿。
23、大型库房:全砖结构,独立墙体,独立开门,檐高在3米上,墙体厚度37cm以上,按照每平方米1200元补偿。
24、征收范围内超过10-20㎝水泥板享受70元/㎡补偿,20㎝以上水泥板享受100元/㎡的补偿。
25、对集体供热,提供阳光热力供热收费票据的,享受20元/㎡的补偿。
26、房屋用途汽车修理修建的地沟每个按1500元给予补偿。
27、正在使用的机井,深60米以上的,每眼按10000元给予补偿。
28、用于养殖的房屋,不按非住宅对待,参照有照住宅和无照房屋安置标准给予回迁安置补偿。经营手续齐全的,停产停业损失参照本方案第九条执行。
29、用于经营冷库的房屋,不按非住宅对待,参照有照房屋和无照房屋安置标准予以回迁安置补偿。符合国家规定的冷库且手续齐全的(冷库的经营审批手续应包括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环境评价报告、特种行业许可证),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本方案第九条执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冷库,能够正常运营、审批、经营手续齐全的,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本方案第九条折半执行;实际经营不满一年或审批手续不全和不能正常运营的冷库,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
30、被征收房屋不在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内的全封闭阳台,按建筑面积计算,以“征二还一”的标准补偿安置。
十三、对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补偿
(一)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由城乡规划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对征收区域内的未登记房屋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安置,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不予补偿。
(二)对符合以下规定的无照房屋给予相应的补偿。
无相关审批手续的无照房屋(包括确用于居住使用的偏厦),室内高度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达到24厘米全砖结构,屋面有防寒处理的,有取暖设施的,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乡规划服务中心、房屋征收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认定,确实用于居住使用的,均按1:0.3的比例回迁安置住宅;墙体厚度达到37厘米全砖结构,屋面有防寒处理的,有取暖设施的,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乡规划服务中心、房屋征收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认定,确实用于居住使用的,均按1:0.4的比例回迁安置住宅;墙体厚度达到50厘米或50厘米以上的全砖结构,屋面有防寒处理的,有取暖设施的,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乡规划服务中心、房屋征收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认定,确实用于居住使用的,均按1:0.5的比例回迁安置住宅。
对临街无照房屋,无论是否经营,要求回迁商服的,符合第十三条(一)、(二)款规定的,按上述相对应的补偿比例就近或原位置回迁商服。要求回迁住宅的,按上述规定的补偿比例回迁安置住宅。
(三)对下达暂停通知后突击抢建的无照房屋,由城乡规划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书送达当事人。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拆除,不予补偿。
(四)房屋倒塌仅剩宅基地的,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等相关证件,且城乡规划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认定属实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按“征一还一”标准进行补偿。
十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在规定的回迁安置楼房范围内,优先选择回迁楼房单元及楼层。
十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情况
1、根据被征收人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小区的总体规划设计要求,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的房源在该小区回迁楼。
2、位于主次干道两侧的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可就近或就地回迁安置。
3、设计户型:住宅1号、2号楼的54.86㎡、74.37㎡、84.18㎡、95.40㎡87.93㎡、103.4㎡、126.74㎡,最大户型为126.74㎡。商服面积在60—120㎡。
4、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测绘部门测绘为准,相互结清差价。
十六、其他事项
(一)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出租给他人居住或经营的房屋,由出租人负责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经济及补偿问题,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三)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部门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为保证安全,被征收房屋由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若被征收人私自拆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争议处理
(一)被征收人或其他人员以违法手段骗取征收补偿的,补偿协议无效并由司法部门依法予以严惩。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望奎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五)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望奎县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对望奎县人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望奎县人民政府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六)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议期间征收工作正常进行。
十八、回迁房屋面积和协议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应在3%以内(含3%),绝对值在3%以内的,按照协议约定价格根据实际结算差价,没有约定的,按市场价格结算;面积误差比超出3%或小于3%的,参照(法释〔200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九、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主体设施和附属设施,否则被征收人须按市场价格的双倍给予赔偿。
二十、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向相关部门统一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土地使用权证必需在7个工作日内交给征收部门,否则视为无土地使用权证。
二十一、特殊情况由县里各相关部门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认定。
二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望奎县房屋征收保障服务中心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