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供水价格审批制度 |
依 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价字[2004]132号)第7项规定: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供水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大型灌区及部分跨市(地)的中型灌区向农业供水和水利工程向非农业的供水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制定。 |
办理条件 |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供水企业可以提出调价申请: 1.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 2.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的; 3.合理补偿扩大生产投资的。(二)调整供水价格应按以下原则审批: 1.有利于供水企业的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2.补偿成本、合理收益; 3.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 4.有利于规范供水价格,健全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 |
申报材料 | (一)供水企业调价申请文件;(二)供水企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供水企业调价申请的审核意见;(三)供水企业所在地政府对调整供水价格的意见及涉及居民生活供水价格调价后对低收入群体的优惠或补贴意见;(四)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成本调查队出具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书;五、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及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及规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供水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供水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 |
办理程序 | 承办人审查申报材料,组织或报请处长、主管副局长会同有关单位采取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起草供水价格审批意见,经承办人B协审,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对列入《政府价格听证目录》的项目履行听证会程序,形成听证报告和定价文件。经处长签批、局办公室核稿,呈分管副局长、局长签批(需要会签的与有关部门办理会签)后,由局办公室制发定价文件。 |
办理时限 | (一)自受理调价申请和接到《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书》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二)需要调研论证的,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研论证;(三)需要召开听证会的,依据听证程序和时限作出审批决定;(四)国家发改委、省政府对政策出台时间有具体要求的,按要求执行;需要避开调价敏感期的,审批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告知申请人。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承办处(科)室 |
责任单位: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局审价委员会成员 |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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